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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对单项工程、隐蔽工程进行单项验收,未达标的立即组织施工企业整改;
(八)对设计变更及材料、用品、设备及工期变更鉴证认可;
(九)参与竣工验收与结算审核;
(十)协调处理委托方与设计、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方之间发生的纠纷。
第二十一条 装饰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:
(一)对保修期内电气、通风设备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实施质量鉴定;
(二)监督保修期内的整改过程,保修期满协助委托方与各有关单位结清工程尾款。
第四章 监理活动实施规则
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理的装饰工程,业主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。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:监理的范围和内容,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监理费的计取和支付,违约责任,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。
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要求,成立由项目总监理师(以下简称“项目总监”)负责、监理人员组成的工作机构进驻现场,并向委托单位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和监理规划。
委托单位应在装饰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以书面通知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和配套供应单位,告知监理企业、监理人员、监理机构及监理权限。
第二十四条 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重点应加强质量控制、安全控制、环保控制、节约控制、造价控制、工期控制、以及实用和艺术效果的控制。
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质量,应选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班子;严格执行相关法规、技术标准、施工工艺及施工图;加强装饰材料和设备的现场管理与测试;定期组织委托方、设计方、施工方和监理方参加的例会;运用设备、技术经常抽查工程质量,对关键部位的监理要实行旁站制,并对基本完工的单项工程、“三防工程”和隐蔽工程及时进行验收,质量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;工程竣工必须组织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位参加的预验收,再报质量监督部门验收。
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的安全、环保、节约,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、环保、节约法规;严格执行安全、环保、节约标准;注重发挥施工企业的安全员、环保员等专业人员的作用;必须从材料与设备进出、隐蔽工程、电气工程、通风工程、外墙工程等重点进行质量、安全、环保、节约控制;严格控制节能、节水与节材;严格施工现场管理,严格控制电源;工程竣工必须请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检测验收。
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不超出合同价,应严格执行设计和工程预算;严把材料、设备采购关;严把现场管理和返修关;严把设计和材料变更关;严把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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